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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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环下罚[2016]第41号 | 下城环保分局 |
当事人:杭州汽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炳林 我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未做到集中规范贮存,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当事人涉嫌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下城区***从事汽车维修服务,使用面积约为2200平方米,当事人在现场有烤漆房2台、举升机5台、动平衡仪1台、大梁校正仪1台、空压机1台等,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机油、废电瓶、废油漆桶等,未做到集中规范贮存,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下城区***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机油、废电瓶、废油漆桶等,未做到集中规范贮存,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圆整。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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