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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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大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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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执67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大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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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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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赛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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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31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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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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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华威石材经营部、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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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民初1004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华威石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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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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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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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02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创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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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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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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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371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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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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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华威石材经营部、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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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4民初100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华威石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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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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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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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8169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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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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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百炼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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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984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百炼建筑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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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11 |
9 |
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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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84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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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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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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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319民初688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金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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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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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4民初2251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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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2251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武汉市柏泉苗圃 武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苗业有限公司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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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22514号武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苗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市柏泉苗圃)、武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07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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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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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2251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武汉市柏泉苗圃 被告- 武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苗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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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4民初22514号 武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苗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市柏泉苗圃)、武汉市园林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07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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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3 |
(2021)粤0304民初5677号之一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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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677号之一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中基(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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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677号之一中铁中基(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中基(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贸易出口代理协议》,被告向原告归还手中所涉及原告的资料;2.被告向原告返还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尚存留在被告的账户余额205500.2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05500.2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6月29日,利息为14928.74元);3.被告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的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税金损失4643712.66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损失(以4643712.6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6月29日,利息为337346.4元);4.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5201488.01元)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9时30分,你司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六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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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4 |
(2021)粤0304民初567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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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677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中基(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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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677号中铁中基(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中基(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贸易出口代理协议》,被告向原告归还手中所涉及原告的资料;2.被告向原告返还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尚存留在被告的账户余额386162.1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386162.4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至今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利率计算,暂计19793.5元,要求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的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税金损失2387296.12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损失(以2387296.1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至今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利率计算,暂计122365.52元,要求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被告承担原告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退税的合理支出费用450000元;(以上金额合计3365617.55元)5.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14时30分,你司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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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5 |
(2018)粤0304民初6605号之二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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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6605号之二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高峰 被告- 北京市深海装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深海装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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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6605号之二北京市深海装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被告北京市深海装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深海装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北京市深海装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内容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高峰的诉讼请求;三、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高峰承担。该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本院官网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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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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