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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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9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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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9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捷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明图轩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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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1982号深圳明图轩服装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捷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明图轩服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198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搬离租赁的厂房;二、判决被告支付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7月21日的厂房占用费共计39902.64元;三、判决被告支付自2020年7月22日至实际搬离日期的占用费(按每天591.78元计算);四、本案原告律师费(¥5000.00元)由被告承担;五、本案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2月25日14时30分在平湖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张子鸣电话:0755-288574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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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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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9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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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9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捷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明图轩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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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1982号深圳明图轩服装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捷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明图轩服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198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搬离租赁的厂房;二、判决被告支付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7月21日的厂房占用费共计39902.64元;三、判决被告支付自2020年7月22日至实际搬离日期的占用费(按每天591.78元计算);四、本案原告律师费(¥5000.00元)由被告承担;五、本案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2月25日14时30分在平湖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张子鸣电话:0755-288574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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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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