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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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11执51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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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30 |
| 2 |
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与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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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11民初48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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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30 |
| 3 |
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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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11执保1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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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4-14 |
| 4 |
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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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3民终322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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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1-07 |
| 5 |
陈权与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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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302民初121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陈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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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28 |
| 6 |
陈权与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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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303民初273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陈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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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14 |
| 7 |
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与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红润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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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311民初126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诚信钢管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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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1-03-01 |
| 8 |
安徽省超前钢结构活动房有限责任公司与夏秀明、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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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225民初2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省超前钢结构活动房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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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8-24 |
| 9 |
陈权诉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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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303民初273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陈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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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9-14 |
| 10 |
明光市凤明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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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2民初244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明光市凤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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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19-06-24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裁判文书]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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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1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淑满 被告- 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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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1811002T):本院受理原告杨淑满与被告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淑满借款10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杨淑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杨淑满负担2160元,由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曾怡明书记员:颜永春联系电话:0595-8890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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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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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1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淑满 被告- 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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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1811002T):本院受理原告杨淑满与被告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45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杨淑满请求判令:一、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杨淑满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时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九洲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5月24日9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曾怡明书记员:颜永春联系电话:0595-8890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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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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