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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湃动文化

    上海湃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5225号5幢2060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湃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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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767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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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8-27 2020-09-27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0303民初767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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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50 2020-05-2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3民初76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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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7670号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湃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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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湃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的(2020)粤0303民初7670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7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湃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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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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