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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飞英电力

    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湖州市东林镇工业功能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4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4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苏州虹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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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7民初31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1-01-08
    2

    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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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2执18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07-27 2020-08-03
    3

    浙江飞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杭州三恒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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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502执恢6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飞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三恒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05-31 2019-12-28
    4

    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长兴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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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502执2686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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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04-17 2019-06-10
    5

    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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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5民终15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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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10 2018-12-29
    6

    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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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502民初75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人-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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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10-29 2018-12-25
    7

    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502执2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09-07 2019-06-19
    8

    杨占春、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502民初46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杨占春
    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07-25 2018-08-19
    9

    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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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502民初32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国江
    收起

    ... 展开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07-24 2018-08-19
    10

    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对外技术贸易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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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6执605号 票据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07-19 2018-08-2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502民初32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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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502民初32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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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浙0502民初3277号原告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货款164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本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1.9%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律师费8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若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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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6
    2

    (2017)浙0502民初25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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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502民初25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市鸿源紧固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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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鸿源紧固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鸿源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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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3
    3

    (2017)浙0502民初2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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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502民初2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长兴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钱俊峰 章玉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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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长兴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俊峰、章玉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俊峰、章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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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4
    4

    (2017)浙0502民初2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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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502民初2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章玉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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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玉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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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4
    5

    (2017)浙0502民初2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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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502民初2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长兴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钱俊峰 长兴二界岭众和水泥制品厂 周宗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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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长兴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俊峰、长兴二界岭众和水泥制品厂、周宗祖: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俊峰、长兴二界岭众和水泥制品厂、周宗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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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4
    6

    (2017)浙0502民初25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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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502民初25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市鸿源紧固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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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鸿源紧固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鸿源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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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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