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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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龙卫公罚[2019]24号 | 县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页共3页文号:龙卫公罚[2019]24号当事人:龙游安宁客栈,经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巨龙路495号,经营者:琚安宁、男、汉族,邮编:324400、联系电话:18******1042019年5月21日,龙游县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业人员何凤兰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以及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当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和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9年5月21日,你单位安排1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何凤兰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和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2019年5月21日本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2019年5月30日制作的琚安宁、何凤兰的询问笔录各1份。本组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在2019年5月21日安排1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和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事实存在。2、第二组证据:2019年5月21日本机关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各1份,本组证据主要证明:本机关已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第三组证据:你单位《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琚安宁、何凤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本组证据主要证明:本案相关人员基本身份信息,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4、第四组证据:2019年5月3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何凤兰健康体检发票复印件各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本组证据主要证明:当事人有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本机关认为:1、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安排1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你单位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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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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