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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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和其发果蔬配送有限公司、源康(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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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和其发果蔬配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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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深圳市和其发果蔬配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麦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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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和其发果蔬配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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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和其发果蔬配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艺间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间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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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和其发果蔬配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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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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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3民初143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和其发果蔬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艺间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有间厨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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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9-06-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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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368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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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368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和其发果蔬配送有限公司 源康(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外(深圳)文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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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36880号源康(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外(深圳)文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和其发果蔬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源康(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外(深圳)文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3688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654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369元(以6543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前部分为贷款利率),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付清欠款之日止);以上共计76799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24小时入院核酸通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文书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吴晓宇电话:0755-227270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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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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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368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和其发果蔬配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外(深圳)文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吴晓宇 被告- 中外(深圳)文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源康(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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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3民初36880号 源康(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外(深圳)文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和其发果蔬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源康(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外(深圳)文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3688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654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369元(以6543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前部分为贷款利率),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付清欠款之日止);以上共计76799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24小时入院核酸通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文书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院联系人:吴晓宇 电话:0755-22727095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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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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