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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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展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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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19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奥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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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2-11 |
2 |
奥展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浩合螺栓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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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特2972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奥展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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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2-14 |
3 |
奥展实业有限公司、扬州明宇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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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恢9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奥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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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8-20 |
4 |
蒲明桥与奥展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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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9088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当事人-蒲明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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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7-23 |
5 |
奥展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爱华文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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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3732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奥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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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7-14 |
6 |
奥展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奥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金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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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57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奥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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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19-09-17 |
7 |
奥展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爱华文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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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执3509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奥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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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09-17 |
8 |
漏国军、奥展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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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425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漏国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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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20-07-22 |
9 |
漏国军奥展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爱华文具有限公司、杭州爱信文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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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91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奥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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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27 | 2020-07-22 |
10 |
扬州明宇物资有限公司、奥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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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申4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扬州明宇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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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6 | 2018-12-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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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9民初576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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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57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奥展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奥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金彩 万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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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公路六联加油站北侧自编6号)、金彩(湖北省仙桃市杨林尾镇永合村五组16号)、万聕(湖北省仙桃市杨林尾镇永合村五组16号):本院受理原告奥展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奥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金彩、万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广东奥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奥展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6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违约金;二、金彩对广东奥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万聕对广东奥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70元,由广东奥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金彩、万聕负担。原告杭州新生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广东奥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金彩、万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四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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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2 |
(2019)浙0109民初57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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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57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奥展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奥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金彩 万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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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公路六联加油站北侧自编6号)、金彩(湖北省仙桃市杨林尾镇永合村五组16号)、万聕(湖北省仙桃市杨林尾镇永合村五组16号):本院受理原告奥展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奥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金彩、万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或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或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货款163.00万元,并从2018年8月1日起起按2%月利率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2在注册资本未到位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3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或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8月14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由孔海琪担任审判长,与王条珍、汪梁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你或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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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3 |
(2018)浙0109民初4118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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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41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奥展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贝尔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 朱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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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贝尔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文昌路18号)、朱德明(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三佛桥76号):本院受理原告奥展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贝尔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朱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苏州市贝尔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支付奥展实业有限公司价款325048.28元;二、苏州市贝尔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支付奥展实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价款325048.28元付清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违约金;三、上述款项,限苏州市贝尔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朱德明对上述苏州市贝尔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6元,由苏州市贝尔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朱德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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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
4 |
(2018)浙0109民初17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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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7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奥展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贝尔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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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贝尔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文昌路18号):本院受理原告奥展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贝尔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苏州市贝尔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25048.28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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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 |
5 |
(2014)杭上商初字第19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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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商初字第19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金城支行 当事人- 文君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中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 高彩娣 江苏正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国芳 杭州中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奥展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爱华文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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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高彩娣、江苏正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芳、杭州中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奥展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爱华文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金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上商初字第193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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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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