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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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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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153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亚冰川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冰川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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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15379号原告三亚冰川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15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海南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冰川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1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81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自2019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三亚冰川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元(原告三亚冰川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海南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3元,由原告三亚冰川制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元。限海南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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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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