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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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宏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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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4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宏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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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7-11-07 | 2017-12-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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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宏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74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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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4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宏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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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419号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宏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浙0282民初74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宁波宏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kj2016021号《设备订购合同》和《技术协议书》;二、被告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宏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79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以应返还的预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68元,由被告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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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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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宏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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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4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宏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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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419号惠州市宸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宏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你公司立即返还设备款795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公司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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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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