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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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3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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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37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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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371号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赵兴茂:原告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与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赵兴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6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返还50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给付之日至);二、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赵兴茂对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赵兴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12570元,由三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257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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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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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3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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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37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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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371号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赵兴茂:原告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与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赵兴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637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50万元整;2.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判决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5万元整;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7日14时30分在西丽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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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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