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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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大云、苟良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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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22执恢198号之十七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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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8-11 |
2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大云、苟良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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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22执恢198号之十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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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8-11 |
3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大云、苟良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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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22执恢198号之十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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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8-11 |
4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大云、苟良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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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22执恢198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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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8-11 |
5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大云、苟良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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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22执恢19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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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8-11 |
6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大云、苟良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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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22执恢198号之十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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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8-11 |
7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大云、苟良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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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22执恢198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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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8-11 |
8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玉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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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22执恢195号之二十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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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8-11 |
9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大云、苟良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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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22执恢198号之十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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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8-11 |
10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大云、苟良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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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22执恢198号之十六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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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8-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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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322民初9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王和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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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G13 | 2018-05-24 |
2 | (2017)川0322民初28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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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28 |
3 | (2017)川0322民初28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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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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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吉华、梁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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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2民初16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吉华 梁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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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22民初1603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吉华、梁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胡吉华、梁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二、限被告胡吉华、梁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9月2日,累计欠原告利息180864元,之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96‰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和复利(复利计算方法为:以欠息金额为基数,从欠息之次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当期月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胡吉华、梁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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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2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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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2民初24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朝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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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22民初2428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孙朝富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500元及所欠利息(合同期内按约定月利率7.8750‰计算,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1.8125‰计算至还清日止);2.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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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3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霞、刘宗芬、张德朝、张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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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2民初11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霞 刘宗芬 张德朝 张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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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22民初1111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霞、刘宗芬、张德朝、张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2.57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2月25日,欠利息31089.7元,之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999992.5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9.92343‰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和复利;二、被告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霞、刘宗芬、张德朝、张玉梅对被告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霞、刘宗芬、张德朝、张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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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4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安源、李小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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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2民初19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安源 李小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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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22民初1972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安源、李小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高安源、李小莉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所欠利息(合同期内按约定月利率7.1249‰计算,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0.68735‰计算至还清日止)。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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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5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定英、郑宗平、郑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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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322民初35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定英 郑宗平 郑宗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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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对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定英、郑宗平、郑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川0322民初35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你二人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18)川0322民初357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8)川0322民初35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五行中“案件受理费3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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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6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华敏、幸代洲、幸浩、幸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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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2民初22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华敏 幸代洲 幸浩 幸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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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22民初2221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华敏、幸代洲、幸浩、幸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马华敏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所欠利息、复利(合同期内按约定月利率6.72910‰计算,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0.09365‰计算至还清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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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7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何先海、张萍、何光万、胡绍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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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2民初11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先海 何光万 胡绍维和 张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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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322民初1112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何先海、何光万、胡绍维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32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何先海、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90000元;二、限被告何先海、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截止2018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134715.28元,之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189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逾期后月利率10.3609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和复利(以欠息金额为基数,从欠息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当期月利率计算);三、被告何光万、胡绍维对被告何先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3050000元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被告何先海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东段358号门面(1层)的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64.02平方米,房权证号:201404542)及被告何光万、胡绍维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东段302号(1层)、304号(1层)的两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分别为:55.43平方米、55.43平方米,房权证号分别为:201004089、201004143)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10元,由被告何先海、张萍、何光万、胡绍维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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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8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义全、陈纯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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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2民初22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义全 陈纯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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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22民初2265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义全、陈纯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义全、陈纯琼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所欠利息(合同期内按约定月利率7.1249‰计算,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0.68735‰计算至还清日止)。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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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9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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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2民初22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建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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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22民初2228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刘建聪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7907.47元及所欠利息(合同期内按约定月利率7.6875‰计算,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1.53125‰计算至还清日止)。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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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10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平、李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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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2民初17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平 李莉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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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22民初1797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平、李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徐平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富信个按字(2011)001189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2.被告徐平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3820.34元及所欠利息、复利(合同期内按约定月利率3.675‰计算,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5.5125‰计算至还清日止);2.判令原告对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3.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二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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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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