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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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6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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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63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时代玛尚酒吧有限公司 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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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631号深圳市时代玛尚酒吧有限公司: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时代玛尚酒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163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11月4日签订的编号为HBTS01089657的《街电项目合作经营协议》已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设备进场费9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9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第2、3项金额共计180000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赵坤东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7日17时15分在横岗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吴建创电话:0755-2862507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本公告采用刊登报刊方式公告,本公告应于2021年7月30日前由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刊登于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逾期不刊登的后果将由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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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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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6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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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63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时代玛尚酒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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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631号深圳市时代玛尚酒吧有限公司: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时代玛尚酒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163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11月4日签订的编号为HBTS01089657的《街电项目合作经营协议》已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设备进场费9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9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第2、3项金额共计180000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赵坤东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7日17时15分在横岗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吴建创电话:0755-2862507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本公告采用刊登报刊方式公告,本公告应于2021年7月30日前由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刊登于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逾期不刊登的后果将由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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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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