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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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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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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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珠海横琴一达拉青投资合伙企业与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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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横琴一达拉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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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珠海横琴一达拉青投资合伙企业、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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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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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珠海横琴一达拉青投资合伙企业与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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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申请人-珠海横琴一达拉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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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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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琼0108民初7529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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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7529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 海南万年森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蒋明利 陈宗财 庄学添 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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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7529号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明利,第三人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万年森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庄学添、陈宗财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8月4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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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2 |
(2020)琼0108民初7530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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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7530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 海南城基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万年森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鼎顶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鼎顶妈祖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鼎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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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7530号海南鼎顶妈祖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城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海南鼎顶妈祖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城基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万年森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蒋明利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8月4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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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3 |
(2020)琼0108民初7529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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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7529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 海南万年森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蒋明利 庄学添 陈宗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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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7529号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蒋明利、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万年森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庄学添、陈宗财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明利共同连带向原告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100万元以及100万元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截止2020年6月21日约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明利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3日09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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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4 |
(2020)琼0108民初7530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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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7530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 海南万年森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城基投资有限公司 蒋明利 海南鼎顶妈祖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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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7530号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妈祖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城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蒋明利、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万年森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妈祖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城基投资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妈祖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万年森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蒋明利、海南城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连带向原告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900万元以及900万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截止2020年6月21日约50万元);2、请求判令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妈祖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鼎顶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万年森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蒋明利、海南城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3日09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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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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