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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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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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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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梁玉兰与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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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梁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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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梁玉兰与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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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梁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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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梁玉兰、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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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梁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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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梁玉兰与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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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梁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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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广东海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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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海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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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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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当事人-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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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如斯(深圳)服饰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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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如斯(深圳)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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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山火炬开发区易胜美化妆品店与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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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易胜美化妆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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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山火炬开发区时尚色千化妆品店与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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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时尚色千化妆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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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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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2654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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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65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火炬开发区太阳城堡仕马服装店 被告- 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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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太阳城堡仕马服装店诉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太阳城堡仕马服装店支付欠款333226.19元及利息(以333226.19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太阳城堡仕马服装店归还合同保证金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2元(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太阳城堡仕马服装店已预交9162元,本院退回2370元),由被告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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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
2 |
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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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26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希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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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希美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希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15882.63元及逾期利息(以115882.63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4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希美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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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
3 |
2021年12月30日09: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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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42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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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24253号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283657.7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83657.79元为基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6月10日为3793元);以上两项暂合计为284157.79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0日09:00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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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4 |
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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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60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火炬开发区俊鹏服装店 被告- 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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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俊鹏服装店诉你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俊鹏服装店支付欠款107266.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为1223元(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俊鹏服装店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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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5 |
(2021)粤2071民初2741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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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74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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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诉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梁丹妮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林利根,傅建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黄英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货款14,066.3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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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6 |
(2020)粤2071执保6640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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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66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如斯(深圳)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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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如斯(深圳)服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8398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6640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010.53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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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7 |
2021年11月9日09: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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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65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火炬开发区太阳城堡仕马服装店 被告- 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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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太阳城堡仕马服装店诉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26542号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33226.19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滞纳金78878.75元;3、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合同保证金24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5、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536104.9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1月9日09:00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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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8 |
2021年10月27日1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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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26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希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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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希美实业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2675号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15882.63元及逾期利息1303.68元(以115882.6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117186.31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7日16:30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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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9 |
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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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8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臻熺服饰商行 被告- 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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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臻熺服饰商行诉你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臻熺服饰商行支付货款53727.46元及利息(以53727.46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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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10 |
(2021)粤2071民初7468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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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4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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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为113元(该款原告广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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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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