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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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月红、方晓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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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执1461号之一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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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14 |
2 |
张伟波、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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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执恢26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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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11 |
3 |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鸿兴岚购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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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71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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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3 |
4 |
方晓红、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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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4062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方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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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3-26 |
5 |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伟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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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2779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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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1-01-04 |
6 |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合帷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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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202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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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1-01-07 |
7 |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合帷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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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20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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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09-28 |
8 |
方晓红、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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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133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方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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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7-30 |
9 |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缔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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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执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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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09-14 |
10 |
张天宝、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波鄞州茗轩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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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14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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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4-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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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合帷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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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202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合帷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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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2020号宁波合帷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合帷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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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2 |
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合帷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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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202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合帷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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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2020号宁波合帷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合帷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14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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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3 |
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李月红、方晓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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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5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李月红 方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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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57号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李月红、方晓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方晓红就(2019)浙021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二○二○年一月七日承办法官:徐静,书记员:余芳芳,联系电话:0574-86378053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光大路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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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4 |
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李月红、方晓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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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5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李月红 方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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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57号李月红:本院审理的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李月红、方晓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方晓红就(2019)浙021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承办法官:徐静,书记员:余芳芳,联系电话:0574-86378044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光大路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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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5 |
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李月红、方晓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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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5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李月红 方晓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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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57号李月红: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李月红、方晓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9)浙021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月红、方晓红分别在减少出资1832万元、2748万元的范围内对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04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2民终129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宁波牛二餐饮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款项663562.96元以及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63562.9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6元,由被告李月红、方晓红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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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
6 |
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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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13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伟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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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1391号张伟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联系人:宁波市鄞州区邱隘人民法庭张红卫电话:0574-88363199邮寄样报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邱隘人民法庭邮政编码:3151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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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7 |
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月红、方晓红、王爱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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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5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李月红 方晓红 王爱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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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57号李月红、王爱勤: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月红、方晓红、王爱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未出资的2000万元、3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204民初4766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2民终129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宁波牛二餐饮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债务本金663562.96元及对债务本金663562.96元支付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543天)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3055.07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全部本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李月红、方晓红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李月红、方晓红分别在减少出资1832万元、2748万元的范围内对宁波牛二餐饮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王爱勤对宁波牛二餐饮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暂合计726618.03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徐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赛珍、谢建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0月8日9时0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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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8 |
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月红、方晓红、王爱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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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5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李月红 方晓红 王爱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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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57号李月红、方晓红、王爱勤: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月红、方晓红、王爱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宁波多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未出资的2000万元、3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204民初4766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2民终129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宁波牛二餐饮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债务本金663562.96元及对债务本金663562.96元支付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543天)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3055.07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全部本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李月红、方晓红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李月红、方晓红分别在减少出资1832万元、2748万元的范围内对宁波牛二餐饮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王爱勤对宁波牛二餐饮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暂合计726618.03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徐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赛珍、谢建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6月3日14时3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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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9 |
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尖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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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61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尖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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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6142号宁波市尖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解除与你公司之间的《微信服务合作协议书》,要求退回合同款项70900元、赔偿损失917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付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慧伦、郭文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徐戎路126号原江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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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4 |
10 |
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尖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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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61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江东尖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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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6142号宁波江东尖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尖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江东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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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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