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镇市监罚字【2019】387 号 |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镇市监罚字【2019】387 号 当事人:安忠影 身份证号码:22082119811023002X 地址(住址):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二街一委二组 联系方式:139436323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安忠影 职务:负责人 年龄: 39岁 性别: 女 营业执照编号: 92220821MA1466ND41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镇赉县镇赉镇妙厨房酒店餐具大全店购进、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炊之王电热锅。构成购进、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行为。 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经安忠影签字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证据二:经安忠影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 证据三:经安忠影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 。 证据四:经安忠影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规定。 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镇赉支行缴纳罚没款(帐户:镇赉县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07871001040012407,地址:镇赉县镇赉镇嫩江西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镇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9 月 6 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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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详情 |
| 2 | 镇市监行罚字[2018]86号 |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镇市监罚字【2018】 86 号 当事人:安忠影 身份证号码:22082119811023002X 地址(住址):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一街五委一组 联系方式:139436223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安忠影 职务:负责人 性别: 女 营业执照编号: 92220821MA1466ND41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镇赉县镇赉镇妙厨房酒店餐具大全店购进、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插排。构成购进、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行为。 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经安忠影签字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证据二:经安忠影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 证据三:经安忠影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 。 证据四:经安忠影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规定。 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镇赉支行缴纳罚没款(帐户:镇赉县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07871001040012407,地址:镇赉县镇赉镇嫩江西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镇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 5月 28 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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