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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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宋秀琼,宋永辉,宋然,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阆中市杜甫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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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民初3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阆中市杜甫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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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7-09 |
2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陈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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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81执恢5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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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22 |
3 |
罗国平、蒲加珍、鲜开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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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81民撤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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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2-22 |
4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阆中汇诚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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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81执1790号之十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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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01 |
5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陈万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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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81执恢296号之七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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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01 |
6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邓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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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81执1791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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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5 |
7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黎彦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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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81执恢465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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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14 |
8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敬元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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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81执1383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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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1-01-22 |
9 |
李琼英、安永科、孙晓荣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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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81民初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安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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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21 |
10 |
鲜开广、孙晓荣、丁云海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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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81民初64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鲜开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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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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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3民终3042号上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与被上诉人罗国平、蒲加珍、鲜开广、李琼英、安永科、丁云海、孙晓荣、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公告送达应诉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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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民终3042号 | - |
上诉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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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民终3042号上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与被上诉人罗国平、蒲加珍、鲜开广、李琼英、安永科、丁云海、孙晓荣、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8)川1381民撤2号民事判决书;2、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罗国平、蒲加珍、鲜开广、李琼英、安永科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将本案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本案发回重审,终止诉讼待公安机关侦查完毕恢复审理;4、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05日0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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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2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申请执行熊伟和陈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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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81执恢3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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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申请执行熊伟和陈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81执恢3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熊伟、陈雪梅共同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保宁办事处张飞南路8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阆房权证阆中市字第20120636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阆国用(2012)第029357号,建筑面积为190.01㎡)作价271244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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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3 |
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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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81民撤2号 | - |
原告- 蒲加珍 安永科 李琼英 鲜开广 罗国平 当事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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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81民撤2号原告罗国平、蒲加珍、鲜开广、李琼英、安永科与被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丁云海、孙晓荣、第三人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不服本院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8)川1381民撤2号民事判决书;2、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罗国平、蒲加珍、鲜开广、李琼英、安永科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将本案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本案发回重审,中止诉讼待公安机关侦查完毕恢复审理;4、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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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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