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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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诚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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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执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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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5-09 | 2018-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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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诚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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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民初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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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5-05 | 2018-05-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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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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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23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清欢餐馆 被告- 广西弘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潘德芬 陈少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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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清欢餐馆与被告广西弘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少珍、潘德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南宁市清欢餐馆与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于2018年12月1日解除;二、被告陈少珍、潘德芬向原告南宁市清欢餐馆返还设备押金100000元;三、被告陈少珍、潘德芬向原告南宁市清欢餐馆赔偿违约金473255.02元;四、被告陈少珍、潘德芬向原告南宁市清欢餐馆偿付律师费15000元;五、驳回原告南宁市清欢餐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95元,由原告南宁市清欢餐馆1274元,由被告陈少珍、潘德芬负担9221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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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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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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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2375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清欢餐馆 被告- 陈少珍 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弘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潘德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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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宁市清欢餐馆诉被告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弘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2375号,提出要求:1.判令自2018年12月1日起解除原告与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2.判令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承包金54000元;3.判令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返还已签单费用27270元;4.判令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返还设备押金100000元;5.判令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473255.02元(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90天的营业额总额);6.判令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以上二至六项诉讼请求共计669525.02元);7.判令广西弘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8.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和法院直接送达的方式无法找到你们,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调解方案填写表、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12月31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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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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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2375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清欢餐馆 被告- 广西弘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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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宁市清欢餐馆诉被告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弘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2375号,提出要求:1.判令自2018年12月1日起解除原告与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2.判令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承包金54000元;3.判令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返还已签单费用27270元;4.判令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返还设备押金100000元;5.判令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473255.02元(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90天的营业额总额);6.判令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以上二至六项诉讼请求共计669525.02元);7.判令广西弘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广西粤湘味餐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8.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和法院直接送达的方式无法找到你(公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调解方案填写表、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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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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