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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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盟翊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卡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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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执52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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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4 |
2 |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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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民初14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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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14 |
3 |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丹霞、敬霆书、九州新能源(肇庆)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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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284财保10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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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8-04 |
4 |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舜昊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凡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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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执复6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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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3-31 |
5 |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沂源福翔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山东福翔集团有限公司、宋晓燕、蔡文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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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02执保100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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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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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盈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风向保标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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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91民初174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陈世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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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5-10 |
7 |
申请执行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舜昊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凡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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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3执异2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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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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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富翔集团有限公司、费县富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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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325财保135号 | - |
申请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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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2-23 |
9 |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沂源富翔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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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323执保22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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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18 |
10 |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沂源富翔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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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323财保51号 | 仲裁程序案件 |
申请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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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2-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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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陈世盈 被告-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风向保标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圣天美达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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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51 | 2020-06-16 |
2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林燕 被告-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风向保标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圣天美达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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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82 | 2020-05-28 |
3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林锋 被告-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第三人- 湖北风向保标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圣天美达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庄玮 徐频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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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07 | 2020-05-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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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70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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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705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魏宪菊 同城到家(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于晓秋 李向前 范青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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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7053号之一范青华、魏宪菊、李向前、于晓秋、同城到家(深圳)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沪贸仲裁字第076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70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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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2 |
(2020)粤0113执异315号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志福和第三人广州中力天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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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异315号 | - |
原告- 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中力天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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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异315号广州中力天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志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志福和第三人广州中力天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异议人(案外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依据(2018)粤0113民初11257号案裁定书作出的查封提出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附件全部100台车辆查封保全措施,并中止对上述车辆的执行程序。因广州中力天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志福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0)粤0113执异315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驳回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异议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538729202021-04-1319:49:22:79(2020)粤0113执异315号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志福和第三人广州中力天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有限公司,异议,送达,汽车,执行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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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3 |
(2020)粤1972执异104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东莞世阳快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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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04号 | - |
原告-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世阳快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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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04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东莞世阳快运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0-08-07已浏览:6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异104号东莞世阳快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黄友华、王国友、袁明亮、段卿斌、周小阳、刘少可、袁耀堂、肖友徕、韩永华、丁晓华、东莞世阳快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中止对登记在东莞世阳快运有限公司名义车牌号为粤S8YX56(车架号为LNYSBKA49GV602739)、粤S0YQ86(车架号为LNYSBKA43GV602025)车辆的执行。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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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4 |
申请执行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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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6号 | - |
当事人- 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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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1执36号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志福、谢秀洁:申请执行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沪贸仲裁字第101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001177.84元(暂计);●交纳执行费77401.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28929特此通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电话:020-83211115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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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
5 |
申请执行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林汉龙、吴德江、许馥芬、徐雪欢、广东渤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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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2715号 | - |
当事人-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易槌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渤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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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2715号林汉龙、吴德江、许馥芬、徐雪欢、广东渤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贸仲裁字第027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们(司)融资租赁纠纷一案。因你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2715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中国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贸仲裁字第027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仲裁裁决:一、广东渤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转让价款并赔偿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合计15155093.4元,以15155093.4元为基数主张逾期罚息,自2019年4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广东渤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269045元、法院保全费15000元、保全担保费19686.84元;三、林汉龙、吴德江、许馥芬、徐雪欢对上述第一、二项裁决确定由广东渤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5458825.24元(暂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本市天平查控网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林汉龙银行存款3176.94元,同时查封被执行人林汉龙名下的号牌为粤BF07C1的丰田牌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并未实际扣押或控制,属于无法处置的情形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在仲裁程序中,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以(2018)粤0111财保219号及(2018)粤0111执保2137号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德江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路103-1号1304房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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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6 |
(2019)沪贸仲裁字第0270号仲裁裁决立案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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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2715号 | - |
当事人-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渤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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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2715号林汉龙、吴德江、许馥芬、徐雪欢、广东渤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贸仲裁字第027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们(司)融资租赁纠纷一案。因你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2715号纳入失信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执行决定书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汉龙、吴德江、许馥芬、徐雪欢、广东渤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林汉龙、吴德江、许馥芬、徐雪欢、广东渤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汉龙(身份证号码:445224198106046918)、吴德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106076930)、徐雪欢(身份证号码:440682197809296688)、许馥芬(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09156949)、广东渤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589264F)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二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限制消费令内容为:中国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贸仲裁字第027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林汉龙、吴德江、许馥芬、徐雪欢、广东渤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15458825.24元(暂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汉龙、吴德江、许馥芬、徐雪欢、广东渤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汉龙采取以下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林汉龙(身份证号码:445224198106046918)、吴德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106076930)、徐雪欢(身份证号码:440682197809296688)、许馥芬(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09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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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7 |
(2019)粤1972执异264号公告(裁定)东莞世阳快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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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264号 | - |
原告-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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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264号东莞世阳快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韩永华、肖友徕、丁晓华、黄友华、袁明亮、袁耀堂、段卿斌、刘少可、王国友、周小阳、东莞世阳快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执异2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中止(2019)粤1972执1820-1829号裁定书作出的对车牌号为粤S8TD16、粤S0NZ08、粤S7NZ69的车辆的执行。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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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8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贸仲裁字第027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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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2715号 | - |
当事人-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渤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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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2715号林汉龙、吴德江、许馥芬、徐雪欢、广东渤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贸仲裁字第027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们(司)融资租赁纠纷一案。因你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271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贸仲裁字第02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15458825.24元的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持本通知到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6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区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5458825.24元;●交纳执行费82859.00元。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21612付款后你/你单位需凭付款证明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结案事宜。你/你单位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付款的,代付款人必须写明代付款人详细名称、付款用途、联系人,并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人员的姓名,如有需要说明事项,应当另附书面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你单位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你单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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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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