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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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浏市监案字【2020】400号 |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中添加药品国琛牌蛹虫草粉60盒;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20元,并处罚款1887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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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详情 |
2 | (长)食药监食立审[2017]011号 |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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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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