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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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波与广汉龙祥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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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1民初147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肖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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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22 |
2 |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西林凤腾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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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1民初103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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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7-16 |
3 |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汉市包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黄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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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1民初7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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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08 |
4 |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阳西林美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西林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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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1民初9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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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6-30 |
5 |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德阳西林美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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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1民初9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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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6-30 |
6 |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阳西林美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西林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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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1民初9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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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30 |
7 |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阳西林美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西林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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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1民初9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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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30 |
8 |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彤鑫农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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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1执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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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6-24 |
9 |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蜀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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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1执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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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6-24 |
10 |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宏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西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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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1民初10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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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7-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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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681民初1447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瞳、被告贺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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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14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瞳 贺顺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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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1民初1447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瞳、被告贺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蒋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0.00元及利息491,107.04元,本息合计2,891,107.0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2,400,000.00元为计息基数,按照月利率10.5‰从2019年5月14日起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请求判令原告就被告蒋瞳、被告贺顺春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房产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蒋瞳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42号26层C号、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42号26层B-2号房产(房产证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00658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00660号),贺顺春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42号13楼A号房产(房产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5054929号);三、请求判令被告贺顺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蒋瞳、被告贺顺春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下午15:0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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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2 |
(2019)川0681民初1310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蔬菜研究所、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刘光基、李胜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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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13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汉市蔬菜研究所 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 刘光基 李胜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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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1民初1310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蔬菜研究所、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刘光基、李胜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蔬菜研究所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2,962,859.84元及利息29,916.26元,逾期利息9,553,276.51元,合计:32,546,052.61元(利息、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24日,实际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全部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蔬菜研究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由被告蔬菜研究所承担;4、判令被告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刘光基、被告李胜秀对被告蔬菜研究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下午16: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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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3 |
(2019)川0681民初1326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蔬菜研究所、刘光基、李胜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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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13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汉市蔬菜研究所 刘光基 李胜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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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1民初1326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蔬菜研究所、刘光基、李胜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蔬菜研究所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999,900.00元及利息40,725.01元,逾期利息1,755,125.15元,本息合计:4,795,750.16元(利息、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20日,实际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全部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蔬菜研究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由被告蔬菜研究所承担;4、判令被告刘光基、李胜秀对被告蔬菜研究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下午14: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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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4 |
(2019)川0681民初1268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联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琳、武攀、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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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12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汉市联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曾琳 武攀 李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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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1民初1268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联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琳、武攀、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广汉市联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22.5万元及利息3,686,912.5元,本息合计11,911,912.50元(现利息暂算至2019年1月17日,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822.5万元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11.25‰从2019年1月18日起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谭均、被告曾琳、被告武攀、被告李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西充县北部新城安汉大道北段侧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西国用(2013)第0697号),并对该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7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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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5 |
(2019)川0681民初652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汉市利发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小勇、彭春强、武黎、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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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6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广汉市利发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彭小勇 彭春强 武黎 李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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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1民初652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汉市利发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小勇、彭春强、武黎、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四川广汉市利发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30万元及利息4,270,337.50元,本息合计14,570,337.50元(现利息暂算至2019年2月17日,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030万元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11.25‰从2019年2月18日起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彭小勇、被告彭春强、被告武黎、被告李莉、被告谭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西充县北部新城安汉大道北段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西国用(2013)第0697号)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8日下午2:3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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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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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1民初1973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金雁艺术焰火燃放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张兴述、罗国宝、罗庆朗、谢祥贵、向德坤、谢云飞、罗庆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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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1民初19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广汉金雁艺术焰火燃放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 张兴述 罗国宝 罗庆朗 谢祥贵 向德坤 谢云飞 罗庆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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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681民初1973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金雁艺术焰火燃放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张兴述、罗国宝、罗庆朗、谢祥贵、向德坤、谢云飞、罗庆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广汉金雁艺术焰火燃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16,451.20元及正常利息230,355.68元,逾期利息830,155.92元,本息合计5,876,962.80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816,451.2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7.000005‰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四川省广汉金雁艺术焰火燃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已实际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210.00元;三、被告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给付义务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他项权证编号:广房他证广汉市字第2015081000670号载明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若被告四川省广汉金雁艺术焰火燃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该抵押财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兴述、被告罗国宝、被告罗庆朗、被告谢祥贵、被告向德坤、被告谢云飞、被告罗庆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若被告四川省广汉金雁艺术焰火燃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清偿债务,被告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兴述、被告罗国宝、被告罗庆朗、被告谢祥贵、被告向德坤、被告谢云飞、被告罗庆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四川省广汉金雁艺术焰火燃放有限公司追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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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7 |
(2018)川0681民初1612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祠会、杜准全、杜娅琴、刘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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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1民初16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祠会 杜准全 杜娅琴 刘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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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681民初1612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祠会、杜准全、杜娅琴、刘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祠会、被告杜准全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00元,利息1,763,493.19元(正常利息437,493.19元,逾期利息1,326,000.00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12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0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谢祠会、被告杜准全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已实际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210.00元;三、被告谢祠会、被告杜准全对上述一、二条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谢祠会、被告杜准全提供的广房他证广汉市字第2015040200208号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若被告谢祠会、被告杜准全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条付款义务,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对抵押财产实现债权并有权对被告谢祠会、被告杜准全提供的广房他证广汉市字第2015040200208号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刘志强、杜娅琴对本判决第一、二条确定的给付义务在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抵押财产实现债权之外的不足部分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刘志强、杜娅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祠会追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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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8 |
(2018)川0681民初1612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祠会、杜准全、杜娅琴、刘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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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1民初16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祠会 杜准全 杜娅琴 刘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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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681民初1612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祠会、杜准全、杜娅琴、刘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谢祠会、被告杜准全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00元及利息1,763,493.19元,本息合计9,763,493.19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6月12日,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00.00元为计息基数,按照月利率11.25‰从2018年6月13日起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原告就被告谢祠会、被告杜准全位于广汉市高坪镇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房产证号:广房权证广汉市字第2015021200621、2015021200633、2015021200608、201502120061X、2015021200725,土地证号:广国用(2015)55670;广国用(2015)55669),对该抵押房地产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杜娅琴、被告刘志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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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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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1民初1973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金雁艺术焰火燃放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张兴述、罗国宝、罗庆朗、谢祥贵、向德坤、谢云飞、罗庆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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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1民初19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广汉金雁艺术焰火燃放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 张兴述 罗国宝 罗庆朗 谢祥贵 向德坤 谢云飞 罗庆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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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681民初1973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金雁艺术焰火燃放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张兴述、罗国宝、罗庆朗、谢祥贵、向德坤、谢云飞、罗庆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四川省广汉金雁艺术焰火燃放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16,451.20元及利息1,060,511.60元,本息合计5,876,962.80元(现利息暂算至2018年7月25日,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4,816,451.20元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7.000005‰从2018年7月26日起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张兴述、罗庆朗、罗国宝、谢祥贵、向德坤、谢云飞、罗庆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汉市南丰镇庆元村三社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产权证号:房权证广乡权字第3345-1号、3344-1号、3349-1号、3348-1号、3347-1号、3346-1号,广国用(2007)第16968号】,对该抵押房地产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7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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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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