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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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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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破1号之五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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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8-03-29 | 2018-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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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友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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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2817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万友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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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7-11-09 | 2018-06-07 |
3 |
万友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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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破申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万友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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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6-12-21 | 2017-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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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岳东与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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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29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徐岳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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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6-05-18 | 2016-12-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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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万友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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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09-01 |
2 | - | - |
原告- 万友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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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01-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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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终结破产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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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破1号之二 | - |
当事人-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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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破1号之二因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称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并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裁定终结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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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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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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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破1号 | - |
当事人-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 万友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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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破1号本院根据万友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3月5日前,向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海县梅林街道平安西路30号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一楼105室;邮政编码:315600;通讯地址: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中山路2-2号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邮编:315500;联系电话:13567405263;0574--8897256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中国长安汽车集团宁波东祥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21号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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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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