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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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陈年便利店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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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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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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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4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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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45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陈年便利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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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459号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陈年便利店: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陈年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7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陈年便利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第915682号“”、第159425号“”、第340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陈年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三、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陈年便利店负担600元。本院依法向原告退回案件受理费600元,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陈年便利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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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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