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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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有花与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陈华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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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751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蔡有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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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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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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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2民初687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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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 | 2020-10-15 | 20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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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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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初207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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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30 | 2019-04-22 |
4 |
云南维璀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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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982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维璀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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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09-03 | 201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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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鑫悦投资有限公司与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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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1013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鑫悦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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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06-27 | 2018-11-09 |
6 |
云南翠怿珠宝有限公司、昆明协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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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民终73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云南翠怿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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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3-31 | 2017-11-13 |
7 |
昆明协邦贸易有限公司与云南翠怿珠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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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一初字第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协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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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5-13 | 2019-04-26 |
8 |
赵勇与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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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2469号 | 保管合同纠纷 |
原告-赵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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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5-07-15 | 2019-04-19 |
9 |
云南翠怿珠宝有限公司、昆明协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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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云南翠怿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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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云南鑫悦投资有限公司与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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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鑫悦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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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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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0111民初982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维璀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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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8-03-22 |
2 | (2017)云0111民初982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云南维璀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 云南车立方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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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2 |
3 | (2016)云民终73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云南翠怿珠宝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昆明协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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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7-05-04 |
4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翠怿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协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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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化县人民法院 | G65 | 2016-1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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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云0111民20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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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1民200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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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11民2009号林冲: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11民初20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我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审理并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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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2 |
(2022)云0111民20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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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1民200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林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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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11民2009号林冲: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11民初20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我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审理并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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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3 |
(2021)云0111民初51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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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5182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芭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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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5182号昆明芭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芭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支付的广告发布费用67980元及违约金6798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告发布协议》(合同编号:KMGW20035),原告委托被告在昆明广福路海伦国际206部电梯轿厢广告框架中发布广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告支付了广告发布费用67980元。《广告发布协议》约定,每次广告发布后,被告需向原告提供验收确认函及媒体活动的现场图片、照片、录音或视频,但截至2021年1月22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提供已发布广告的前述资料,导致原告无法确认广告发布情况,对此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提供,但被告迟迟未提供。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解除通知书》,《广告发布协议》自2021年1月22日起解除,依据《广告发布协议》第5.4条、8.2条之约定,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广告发布费67980元,并支付违约金6798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相应款项。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另,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3日上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于该日届满)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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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4 |
(2021)云0111民初45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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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455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田海秋的()云民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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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4551号田海秋: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海秋的(2021)云0111民初4551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28日上午9:30在本院官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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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5 |
(2021)云0111民初25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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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258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爱贝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爱贝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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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2585号上海爱贝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上海爱贝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爱贝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上海爱贝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25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我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审理并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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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6 |
云南维璀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昆明世纪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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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982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维璀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 云南车立方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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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11民初9820号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云南维璀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云南车立方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由被告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云南维璀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金144000元、物管费14400元、保证金24000元、装饰装修费30000元,合计212400元;二、原告云南维璀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7371元,由被告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11民初98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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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7 |
原告云南鑫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昆明世纪金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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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1013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鑫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 云南车立方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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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11民初10133号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鑫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云南车立方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云南鑫悦投资有限公司租金46,869元、物管费3,125元、保证金8,910元,合计58,904元;二、原告云南鑫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4,413元,由被告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72元,由原告云南鑫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14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0111民初10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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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
8 |
原告云南鑫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昆明世纪金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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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1013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鑫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 云南车立方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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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11民初10133号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云南鑫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云南车立方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7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营业场地、用房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拥有承租权的营业用地及用房编号为1号铺面承租给原告,出租期限为壹年,租期为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场地租金及各项费用为103,950元,以及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然后先与云南金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支付了场地转让费25,000元,后与昆明东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室内装饰施工合同》,场地于2017年5月19日装修好后,原告便支付给昆明东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5,602.5元的装修费。被告云南车立方商贸有限公司系被告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出资方式为认缴,并未实际履行出资。然而2017年9月28日被告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告知原告其与被告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解除协议,并通知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前搬离场地。原告认为被告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世纪金源购物大广场有限公司恶意串通解除协议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2017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昆明车立方二手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营业场地、用房租赁合同》。二、由三被告共同退还原告租金及各项费用:103,95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1月6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971.20元(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计算,直至三被告还清所有费用止),合计人民币106,921.2元。三、由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装修损失75,602.5元及转让费25,000元,合计人民币100,602.5元。以上共计:207,523.7元。四、本案所有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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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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