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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投资

    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浔阳东路3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昌九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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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占有物返还纠纷

    原告-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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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陈强与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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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陈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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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卫华与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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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李卫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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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代青与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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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李代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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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沈志刚、欧阳光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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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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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沈志刚、欧阳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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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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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陈伟与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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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陈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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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周茶香、朱金根等与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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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周茶香
    朱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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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朱迎跃与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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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朱迎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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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常家欢、唐淑婷等与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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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唐淑婷
    常家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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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沈志刚、欧阳光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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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403民初153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沈志刚 欧阳光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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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公告沈志刚、欧阳光荣:本院受理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沈志刚、欧阳光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向你住址邮寄判决书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403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沈志刚、欧阳光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308938.12元;二、驳回原告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4元,由被告沈志刚、欧阳光荣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2019年12月30日联系电话:0792-8570622承办法官:周培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967号邮政编码:33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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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0
    2

    原告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沈志刚、欧阳光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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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403民初153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沈志刚 欧阳光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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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公告沈志刚、欧阳光荣:本院受理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沈志刚、欧阳光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向你住址邮寄判决书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403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沈志刚、欧阳光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308938.12元;二、驳回原告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4元,由被告沈志刚、欧阳光荣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2019年12月30日联系电话:0792-8570622承办法官:周培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967号邮政编码:33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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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0
    3

    原告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志刚、欧阳光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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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403民初153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沈志刚 欧阳光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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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赣0403民初字第1536号沈志刚、欧阳光荣:本院已受理原告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赣0403民初1536号。因本院向你户籍登记地地址寄送法律文书未成功(直接向上述地址送达未成功)。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按揭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千元(小写:299000元),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壹万零伍佰玖拾元(小写:1059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叁拾万玖千伍佰玖拾元整(小写:309590元);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电话:0792-8570622承办法官:周培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967号邮政编码:332000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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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8
    4

    原告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志刚、欧阳光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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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403民初153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沈志刚 欧阳光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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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赣0403民初字第1536号沈志刚、欧阳光荣:本院已受理原告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赣0403民初1536号。因本院向你户籍登记地地址寄送法律文书未成功(直接向上述地址送达未成功)。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按揭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千元(小写:299000元),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壹万零伍佰玖拾元(小写:1059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叁拾万玖千伍佰玖拾元整(小写:309590元);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电话:0792-8570622承办法官:周培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967号邮政编码:332000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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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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