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群、陈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执308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9-09 |
2 |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桂珍、陈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执30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9-09 |
3 |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运飞、许少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执310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9-09 |
4 |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东明、谭小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执307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9-09 |
5 |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97执异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26 |
6 |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华等李可丽、陈宗翌、黎淑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73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9-17 |
7 |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裴绍平等林桂珍、陈宗翌、黎淑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73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9-17 |
8 |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金明等张玉真、陈宗翌、黎淑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73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9-17 |
9 |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大权等林二妹、陈宗翌、黎淑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73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9-17 |
10 |
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辉雁等张树姬、陈宗翌、黎淑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73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9-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丁方年 颜仕德 陈凑菊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84 | 2020-10-13 |
2 | (2019)琼97民初36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天合置业有限公司 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泯华投资有限公司 何昱峰 颜海珠 黄少萍 李平英诉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55 | 2020-09-22 |
3 | (2019)琼97民初3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天合置业有限公司 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泯华投资有限公司 何煜锋 颜海珠 黄少萍 李平英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27 | 2020-01-14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中扶融兴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三亚华尔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口华鑫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2 | 2019-12-31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祥瑞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35 | 2019-09-29 |
6 | (2018)琼0271民初103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三亚小鱼温泉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宏枝 刘蕾 李光雄 黎孟君 张忠江 林芳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52 | 2019-09-26 |
7 | (2016)琼民初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大棒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53 | 2019-05-12 |
8 | (2019)琼执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海南千博乐城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兴瑞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执行文书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20 | 2019-03-21 |
9 | (2016)琼02民初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5 | 2019-02-21 |
10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三亚小鱼温泉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宏枝 刘蕾 李光雄 黎孟君 张忠江 林芳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33 | 2019-01-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138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冯广辉 陈戴兄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13877号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广辉、陈戴兄、张树智、周水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广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765.32元及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21年5月26日,拖欠利息36449.62元;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拖欠的借款本金85765.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收);2.判令被告陈戴兄、张树智、周水达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各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案件受理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崖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9-30 |
2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95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儋 林佐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9541号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佐俸、陈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林佐俸立即偿还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3356.04元及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26日,拖欠利息65702.59元、复利3176.25元;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拖欠的借款本金453356.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25%计算利息,以拖欠的利息65702.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25%计算复利);2.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林佐俸名下位于三亚市河东区商品路的商品街大道住宅楼701房[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04)字第0837号;房屋建筑面积105.4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3.78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陈儋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林佐俸、陈儋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9-07 |
3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73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禹珊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7390号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建宏、禹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民初7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崖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浦建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60744.03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截止至2021年2月25日为114478.72元,自2021年2月26日起,利息(含罚息)以360744.0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58%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复利以欠付利息(不含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4.5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禹珊对被告浦建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浦建宏、禹珊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9-07 |
4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34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孟庆岩 崔春红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3427号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春红、孟庆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孟庆岩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截至2021年1月28日,拖欠利息为9282.25元;自2021年1月29日起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收利息,利息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崔春红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8-19 |
5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琼0271民初37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亚海源实业有限公司 三亚海源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三亚海源南山寿果农民专业合作社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3794号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海源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三亚海源实业有限公司、三亚海源南山寿果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三亚海源南山寿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2165.7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截止2021年2月4日,拖欠利息61920.95元;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216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二、判令被告三亚海源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三亚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由三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6-02 |
6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琼0271民初82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凑菊 丁方年 颜仕德 收起
...
展开
|
本院在审理(2020)琼0271民初8267号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方年、颜仕德、陈凑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271民初8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12-31 |
7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琼0271民初96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戴宇 屈东海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20)琼0271民初9696号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宇、屈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屈东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76099.77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7月28日,拖欠利息6335.09元;自2020年7月29日起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58%计收利息至贷款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戴宇对被告屈东海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8元(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974元),减半收取计1974元,由被告屈东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12-28 |
8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琼0271民初23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竹顺 秦子杰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20)琼0271民初2375号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文语、秦子杰、林竹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27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文语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农信小额借字2015年第015号)于2020年3月9日到期;二、被告苏文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302.45元及相应利息、复利(1.截至2020年9月22日拖欠的利息0元、复利0元;2.以24302.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58%,自2020年9月23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以上述第二项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4.58%计收复利);三、被告秦子杰、林竹顺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12-17 |
9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琼0271民初46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韦丽云 王东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2020)琼0271民初4618号的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韦丽云、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271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韦丽云于2017年10月31日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62190120171031001)于2020年5月13日到期;二、被告韦丽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9068.57元及相应利息(一、截止2020年5月13日拖欠的利息18570.72元;二、以219068.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自2020年5月14日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以上述第二项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收的复利);三、被告王东对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12-16 |
10 |
(2019)琼执19号 收起
...
展开
|
(2019)琼执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大棒集团有限公司 大印集团有限公司 原泉 王棒 彭松琴 王清 王鹏 王雅琪 王彩叶 梁丹 收起
...
展开
|
(2019)琼执19号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大棒集团有限公司、原泉、王棒、彭松琴、王清、王鹏、王雅琪、王彩叶、梁丹: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大棒集团有限公司、大印集团有限公司、原泉、王棒、彭松琴、王清、王鹏、王雅琪、王彩叶、梁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执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承办人员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4-15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