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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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与曾海平、重庆市万美铝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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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执恢6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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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7-01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李超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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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375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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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5-28 |
3 |
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黎晶等保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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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1执7513号之四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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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13 |
4 |
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黎晶等保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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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1执7514号之七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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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4-13 |
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与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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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1执7629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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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4-13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与谭波夏纯国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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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1执763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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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4-13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与江书云吴锡芳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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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1执762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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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4-13 |
8 |
黎胜勇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与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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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民终2160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黎胜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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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26 |
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与何升平舒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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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1民初151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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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29 |
10 |
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丰达养殖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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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执保21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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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1-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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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1民初1201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世凤 陈建设 重庆市意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歇凤泡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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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5 |
2 | (2017)渝0101民初9416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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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4 |
3 | (2017)渝0101民初9416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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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1 |
4 | (2017)渝0101民初69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500101000021617 黎阳江****** 向辅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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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开庭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28 |
5 | (2017)渝0101民初747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公 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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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21 |
6 | (2017)渝0101民初6947号 | - |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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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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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渝0101执恢469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6 | 详情 |
2 | (2021)渝0101执恢292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4 | 详情 |
3 | (2020)渝0101执7630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4 | (2020)渝0101执7627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5 | (2020)渝0101执7629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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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1民初38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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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民初387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 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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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1民初3879号重庆市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黎晶(511225198208180019):向辅南(512226195712181743):黎阳江(512226195605111731):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诉状副本等材料。原告要求:1、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资金1000091.71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000091.71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0%计算,自2017年7月6日起至付清时止);2、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3、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担保费12500元;4、由被告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黎晶、向辅南、黎阳江对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19年7月30日9: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29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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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2 |
(2019)渝0101民初38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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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民初387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 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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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1民初3878号重庆市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黎晶(511225198208180019):向辅南(512226195712181743):黎阳江(512226195605111731):肖创(511225198303130028):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诉状副本等材料。原告要求:1、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资金92515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9251550.00元中的90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9251550.00元中的251550.00元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付清时止。);2、由被告重庆市万州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黎晶、向辅南、黎阳江、肖创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黎阳江持有的且占重庆市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84.74%股权(出资额8728万元)享有质权,并就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1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4、原告对被告向辅南持有的且占重庆市万州区扬江航运有限公司15.26%股权(出资额1572万元)享有质权,并就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1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19年7月30日9: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29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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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3 |
(2018)渝0101民初142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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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1民初1424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云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云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云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李义斌 李洁玫 刘松 文鸿琳 陈代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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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1民初14246号兰州云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06724902XY)、李洁玫(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71230374X)、刘松(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001217575)、文鸿琳(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102230065)、陈代举(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101114273):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云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云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云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义斌、李洁玫、刘松、文鸿琳、陈代举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01民初14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市云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资金3752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4月27日起,以375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7%计算至付清代偿资金之日止);二、被告重庆市云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4月27日起,以375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计算至付清代偿资金之日止,其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800000元);三、被告李义斌、李洁玫、刘松、文鸿琳、兰州云塔建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云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云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云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70台塔式起重机(抵押登记编号为023012015097)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代举抵押房产(308房地证2010字第70205号)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326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451元,被告重庆市云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云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云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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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4 |
(2018)渝0101民初142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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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1民初1424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云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云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云塔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李义斌 李洁玫 刘松 文鸿琳 陈代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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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1民初14246号重庆市云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8922635Q)、兰州云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06724902XY)、重庆市云塔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304985590U)、李义斌(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6204273918)、李洁玫(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71230374X)、刘松(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001217575)、文鸿琳(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102230065)、陈代举(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101114273):本院受理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诉重庆市云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云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云塔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李义斌、李洁玫、刘松、文鸿琳、陈代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由被告重庆市云塔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资金3752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375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0%计算,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付清时止);2、由被告重庆市云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万元;3、由被告李义斌、李洁玫、刘松、文鸿琳、兰州云塔建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云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第1项和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重庆市云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机器设备(设备名称:塔式起重机、数量70台、抵押登记编号:023012015097)享有抵押权,并就该宗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借款在第1项和第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5、原告对被告陈代举拥有的位于梁平镇明月路13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96.9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3平方米、产权证号:308房地证2010字第70205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房屋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借款在第1项和第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6、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之日届满。并定于2019年3月18日14时30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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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5 |
(2018)渝02民申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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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民申97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况光容 徐伯龙 再审被申请人-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佰乐福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大山装饰有限公司 重庆市千酿源酒业有限公司 徐强 冉晓莉 徐云 徐红 何大全 龙中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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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民申97号何大全、龙中华: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况光容、徐伯龙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重庆市佰乐福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大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大山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市千酿源酒业有限公司、徐强、冉晓莉、徐云、徐红、何大全、龙中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民申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刊登日期:2018年11月21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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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6 |
(2018)渝02民初1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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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民初150号 | -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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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民初150号重庆市万美铝业有限公司、林海东、曾海平、游剑林、游定华:本院受理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重庆市万美铝业公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资金9133277.00元及资金占用费;二、重庆市万美铝业公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三、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重庆市万美铝业公司有限公司拥有的木塑挤出成型机组等机器设备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重庆市万美铝业公司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街道原申明村7社的土地及地面全部建筑物、附着物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游剑林持有万美铝业公司5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林海东、曾海平、游剑林、游定华对重庆市万美铝业公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满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6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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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7 |
(2018)渝02民初1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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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民初1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美铝业有限公司 林海东 曾海平 游剑林 游定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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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民初151号重庆市万美铝业有限公司、林海东、曾海平、游剑林、游定华:本院受理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重庆市万美铝业公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资金4102822.55元及资金占用费;二、重庆市万美铝业公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0万元;三、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重庆市万美铝业公司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街道原申明村7社的土地及地面全部建筑物、附着物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林海东、曾海平、游剑林、游定华对重庆市万美铝业公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6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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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8 |
(2018)渝02民初1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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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民初1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美铝业有限公司 林海东 曾海平 游剑林 游定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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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民初145号重庆市万美铝业有限公司、林海东、曾海平、游剑林、游定华:本院受理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重庆市万美铝业公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资金10206787.63元及资金占用费;二、重庆市万美铝业公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三、重庆市万美铝业公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25万元;四、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重庆市万美铝业公司有限公司抵押的铝挤压机组等机器设备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重庆市万美铝业公司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街道原申明村7社的土地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林海东、曾海平、游剑林、游定华对重庆市万美铝业公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6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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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9 |
(2018)渝02民初1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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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民初1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美铝业有限公司 林海东 曾海平 游剑林 游定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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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民初145、149、150、151号重庆市万美铝业有限公司、林海东、曾海平、游剑林、游定华:本院受理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诉重庆市万美铝业有限公司、林海东、曾海平、游剑林、游定华(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04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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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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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120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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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1201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市歇凤泡菜有限公司 重庆市意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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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1民初12015号重庆市歇凤泡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74870931K):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世凤、陈建设、重庆市意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歇凤泡菜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1民初12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张世凤、陈建设、重庆市意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歇凤泡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清偿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3187074.85元,并以3187074.85元按年利率8.7%计算支付自2017年6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费;2、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世凤、陈建设、重庆市意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歇凤泡菜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66万元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25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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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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