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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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春宜联打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万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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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66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宜春宜联打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万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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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万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宜春宜联打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万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6665号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1、终止原、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的《打印服务包采购合同书》。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9250元,并支付违约金29775元,支付原告差旅费1000元,律师费3060.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南昌万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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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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