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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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亮、晋三一孜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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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人-曹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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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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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10093号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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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1009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海燕 秦贤松 被告- 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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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10093号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秦贤松、王海燕与被告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贤松、王海燕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所欠租金85683.5元及违约金3598.71元(违约金以租金85683.5元为基数,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时止,暂计算到2021年09月22日,为3598.71元),合计:89282.21元;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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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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