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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信用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银河大道西侧郡城小区21幢裙楼第1至3层1-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20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者波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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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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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张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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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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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王文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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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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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夏云晖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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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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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杨灿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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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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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李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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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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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云南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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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云南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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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李小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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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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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云南清廊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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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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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昆明京华创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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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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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云0102民初252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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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252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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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5207号刘世凡: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25207号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与刘世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贷款本金473943.90元。2、截止到2021年12月2日的利息合计3361.48元。3、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贷款到期日按年利率4.,26%计算的利息。4、自贷款到期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39%计算的罚息和复利。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等一切其他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6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四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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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6
    2

    (2021)云0102民初229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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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22905号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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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2905号魏美定: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22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魏美定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支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8997.3元、利息4059.88元;2、上述借款本金自2022年2月26日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魏美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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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3

    (2021)云0102民初229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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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22904号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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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2904号杨辉: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22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杨辉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支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18346.31元、利息8926.33元;2、上述借款本金自2022年2月26日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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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4

    (2021)云0102民初229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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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22910号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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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2910号孙世江: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22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孙世江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支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19955.05元、利息9283.60元;2、上述借款本金自2022年2月26日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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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5

    (2021)云0102民初229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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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22911号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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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2911号张再斌: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22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再斌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支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14882.54元、利息6184.65元;2、上述借款本金自2022年2月26日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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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6

    (2021)云0102民初229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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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22907号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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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2907号张玉香: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22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玉香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支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24779.42元、利息9845.07元;2、上述借款本金自2022年2月26日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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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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