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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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蔡金新、蔡春梅、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叶芹珍、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蔡敏新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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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初131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国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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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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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与被告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朗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逯群群、蔡金新、黄莹、蔡文钦、张劲、江海玲、蔡明星、蔡艺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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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3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被告- 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 蔡明星 蔡敏新 叶芹珍 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蔡文钦 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源市朗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 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逯群群 蔡艺星 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 蔡春梅 张劲 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 江海玲 黄莹 蔡金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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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361号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朗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逯群群、蔡金新、黄莹: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与被告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朗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逯群群、蔡金新、黄莹、蔡文钦、张劲、江海玲、蔡明星、蔡艺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3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编号:4402002201900004);2.判决被告一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78800000.00元及利息49303224.39元(以上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5日,应收应计利息=本金*天数*日利率,其中,月利率为6.6667‰,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实际还款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所欠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第一部分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编号4402002201900004《企业借款合同》之日(或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之日)止,对正常本金按正常月利率6.6667‰按月计收利息;对拖欠的全部利息按罚息利率10.00005‰(6.6667‰×1.5)按月计收复利;第二部分自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编号4402002201900004《企业借款合同》之日(或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之日)起至所欠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对未归还的本金按罚息利率10.00005‰(6.6667‰×1.5)按月计收罚息,对拖欠的全部利息按罚息利率10.00005‰(6.6667‰×1.5)按月计收复利】;3.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三、被告十四、被告十五、被告十六、被告十七、被告十八、被告十九、被告二十(保证人)对被告一(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决原告对被告一(抵押人)名下的抵押物龙川县老隆镇陈屋径片区B1、B2地块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决原告对被告十二、被告十九、被告二十一、被告二十二、被告二十三(质押人)持有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6.判决上述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起诉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9时15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新审判大楼第六十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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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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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与被告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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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3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被告- 蔡金新 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劲 江海玲 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 叶芹珍 蔡敏新 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 蔡明星 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 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朗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 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蔡春梅 黄莹 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蔡文钦 逯群群 蔡艺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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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361号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朗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逯群群、蔡金新、黄莹: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与被告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朗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逯群群、蔡金新、黄莹、蔡文钦、张劲、江海玲、蔡明星、蔡艺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3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一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78800000.00元及利息49303224.39元(应收应计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5日,应收应计利息=天数*日利率,其中,月利率为6.667‰,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实际还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所欠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三、被告十四、被告十五、被告十六、被告十七、被告十八、被告十九、被告二十(保证人)对被告一(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对被告十二、被告十九、被告二十一、被告二十二、被告二十三(质押人)持有的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原告对被告一(抵押人)名下的抵押物龙川县老隆镇陈屋径片区B1、B2地块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上述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起诉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15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新审判大楼第六十四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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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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