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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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3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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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3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苏永伟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江苏永伟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国钰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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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6314号江苏永伟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苏永伟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鑫国钰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伟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苏永伟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631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144365.79元;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应付款之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127000元从2020年9月18日起计算,10500元从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6865.79元从2020年12月19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2日为2011.85元)3、判决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1-2项暂共计146377.64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9日11时00分在大浪七楼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陈世光电话:0755-210506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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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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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3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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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3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国钰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永伟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江苏永伟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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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6314号江苏永伟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苏永伟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鑫国钰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伟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苏永伟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631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144365.79元;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应付款之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127000元从2020年9月18日起计算,10500元从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6865.79元从2020年12月19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2日为2011.85元)3、判决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1-2项暂共计146377.64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9日11时30分在大浪七楼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陈世光电话:0755-210506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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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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