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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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绿野乳液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怡恒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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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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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绿野乳液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怡恒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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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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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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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绿野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怡恒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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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150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市绿野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怡恒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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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民初1504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绿野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怡恒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阳市绿野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侵害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5127315号、第108333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核桃露产品;二、被告河北怡恒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展示侵害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5127315号、第108333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核桃露产品;三、被告安阳市绿野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四、被告河北怡恒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五、驳回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安阳市绿野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0元,被告河北怡恒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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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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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绿野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怡恒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庭前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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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150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市绿野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怡恒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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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民初1504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绿野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怡恒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相关庭前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核桃露产品;2、判令被告停止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外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合理费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13点30分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湖科学城C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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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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