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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仁和春天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东路5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4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0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国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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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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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肖飞、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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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肖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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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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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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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红燕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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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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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维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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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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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成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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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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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凯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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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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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宇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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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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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维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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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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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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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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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川0104民初44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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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G03 2020-08-20
    2 (2018)川0104民初69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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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G78 2018-09-30
    3 (2018)川0104民初24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程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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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G44 2018-09-22
    4 (2018)川0104民初24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雪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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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G44 2018-09-22
    5 (2017)川0191民初43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钟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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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G54 2017-04-2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04民初563号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丽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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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5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丽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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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563号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丽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丽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5209.04元;二、被告朱丽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朱丽佳负担361元,由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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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2

    (2019)川0104民初564号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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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5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戴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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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564号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6297.13元;二、被告戴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戴路负担403元,由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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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3

    (2019)川0104民初563号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丽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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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5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丽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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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563号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丽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5209.04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欠交上述物业管理费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所产生的违约金23731.93元(两项合计39000.9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9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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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2
    4

    (2019)川0104民初564号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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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5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戴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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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564号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9427.4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欠交上述物业管理费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所产生的违约金24876.97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车位费4500元(三项合计48804.37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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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2
    5

    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润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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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56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石润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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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562号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润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管费59569.44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欠交上述物管费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所产生的违约金70845.65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车位费8170.68元;(三项合计138585.77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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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3
    6

    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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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4民初69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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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6973号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1668.12元及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分别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5‰计算);二、驳回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由被告王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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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9
    7

    (2018)川0104民初2483号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秋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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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锦江24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孙秋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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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2483号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秋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9元,减半收取860元,公告费300元,有原告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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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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