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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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2513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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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25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机关后勤经济发展中心 被告- 杭州力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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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2513号之一杭州力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机关后勤经济发展中心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力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机关后勤经济发展中心拖欠租金127950元;二、被告杭州力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机关后勤经济发展中心违约金(自2015年6月1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浙江省机关后勤经济发展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8元,由被告杭州力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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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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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251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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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25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机关后勤经济发展中心 被告- 杭州力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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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02513号杭州力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机关后勤经济发展中心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租金127950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5953.95元(以12795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自2015年6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3月21日止,此后照此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9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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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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