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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工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

    开业
    • 官网:-
    • 地址:江门市白沙大道西2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5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蓬江区深海猎人美食馆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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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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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8行初10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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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行初1087号 -

    当事人- 珠海实泰中油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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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粤0308行初1087号原告施炳强,男,汉族,1974年7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里村汴溪里76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11197407263074。委托代理人陈剑峰,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铮杰,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彩田路7018号新浩壹(e)都B座裙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455756031L。法定代表人陈海铭。委托代理人罗李明,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阳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珠海实泰中油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柠溪路福宁花园3栋5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5081821X。法定代表人施炳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住所地江门市白沙大道西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893923928Q。法定代表人叶秀明。原告施炳强(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被告)作出抵押登记一案,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7日,原告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北、雨天路东的雨田村二期裙楼地下商业1号房地产在被告处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编号2D14003395)。原告不服该登记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编号2D14003395)中存在违法行为;2.依法撤销被告办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编号2D14003395);3.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被告核准抵押登记(抵押编号2D14003395)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三、本案中抵押权效力已由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为有效,不再具有可争议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7日,原告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北、雨天路东的雨田村二期裙楼地下商业1号房地产在被告处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编号2D14003395)。抵押人为原告,抵押权人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另查明,在(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400号民事判决中,“三、如被告珠海实泰中油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二项判决,原告对被告施炳强提供的抵押物(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北、雨天路东的雨田村二期裙楼地下商业1)在被担保的债权数额4097.916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项被生效的(2018)粤07民终2230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认为,涉案抵押权效力已由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为有效,原告对抵押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炳强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施炳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冯炅人民陪审员贾万琼人民陪审员廖庆宁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田国君(兼)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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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7
    2

    关于(2020)粤0703执保1379号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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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703执保137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 被告- 冯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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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执保1379号冯锞: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诉被申请人冯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03民初8305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703执保1379号查封清单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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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3

    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诉被告林嘉威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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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703民初1217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 被告- 林嘉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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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民初12172号林嘉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诉被告林嘉威信用卡纠纷一案【(2020)粤0703民初1217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棠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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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4

    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诉被告田如宽、王达祥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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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703民初544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 被告- 田如宽 王达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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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王达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诉被告田如宽、王达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703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区审判庭(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二路8号111)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联系人:伍法官助理、林书记员电话:0750-3087660、0750-3087616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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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4
    5

    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诉被告田如宽、王达祥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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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703民初544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 被告- 田如宽 王达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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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王达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诉被告田如宽、王达祥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703民初54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0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东区审判庭(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二路8号11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联系人:伍法官助理、林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3087660、3087616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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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6
    6

    关于‍(2020)粤0703执保920号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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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703执保92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 被告- 游家桢 游黎明 胡艳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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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执保920号游家桢: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诉被申请人游家桢、游黎明、胡艳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03民初54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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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8
    7

    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诉秦军榕、刘翠凤、秦军红、王虎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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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703民初614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 被告- 秦军榕 刘翠凤 秦军红 王虎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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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秦军榕、刘翠凤、秦军红、王虎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703民初614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与被告秦军榕于2011年11月15日签订的《个人网络循环借款合同》[编号:2011西消综借(网)0063号];二、被告秦军榕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3640.34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9月21日,利息为1838.33元。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继续按《个人网络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被告刘翠凤对被告秦军榕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如被告秦军榕、刘翠凤不依上述判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对被告秦军榕提供的抵押物(江门市蓬江区怡居苑18幢604室房屋)经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秦军红、王虎怀对被告秦军榕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秦军红、王虎怀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秦军榕追偿。本案受理费2110.86元,保全费1020元,合共3130.86元,由被告秦军榕、刘翠凤、秦军红、王虎怀承担。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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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1
    8

    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诉伍玉庆、林炎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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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703民初40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 被告- 伍玉庆 林炎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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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伍玉庆、林炎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703民初400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与被告伍玉庆于2016年7月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2016年西住自第0361号];二、被告伍玉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38112.59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3月21日,利息为11177.62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继续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三、被告林炎钦对被告伍玉庆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如被告伍玉庆、林炎钦不依上述判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对被告伍玉庆提供的抵押物(江门市蓬江区凯茵豪庭9幢之一1202室房屋)经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10292.9元,保全费3820元,合共14112.9元,由被告林炎钦、伍玉庆承担。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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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1
    9

    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诉被告黄耀雄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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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703民初405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 被告- 黄耀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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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黄耀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诉被告黄耀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703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耀雄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3050.91元,逾期利息12365.01元(自2019年5月6日起的利息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72.9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092.9元,由被告黄耀雄负担。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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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5
    10

    (2019)粤0703民初18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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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703民初1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 被告- 戚卫源 张雁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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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戚卫源、张雁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诉被告戚卫源、张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7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发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与被告戚卫源、张雁明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为2015西住自0279号);二、被告戚卫源、张雁明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49165.86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21日为8719.69元,自2018年10月22日起的利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发有限公司江门城西支行有权就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券对被告戚卫源、张雁明提供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金朗花园15幢之三702室房屋经折价或拍卖、变卖说的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戚卫源、张雁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68元,保全费用2420元,合计9088元,由被告戚卫源、张雁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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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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