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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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城市永龙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州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新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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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永城市永龙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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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新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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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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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胡新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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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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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河南省金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海南中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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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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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河南省金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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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省金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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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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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新根、徐州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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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86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胡新根 徐州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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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8619号胡新根(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52****5915)、徐州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新根、徐州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浙0281民初86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胡新根、徐州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568元,由被告胡新根、徐州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承办法官:王澈书记员:邹珂珂联系电话:0574-62785606联系地址:余姚市马渚镇东一路41号马渚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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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
2 |
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新根、徐州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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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86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徐州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胡新根 徐州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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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8619号胡新根(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52****5915)、徐州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新根、徐州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20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25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1日的利息损失为人民币5291.51元,2018年8月2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期间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损失计算清单附后);以上款项暂合金额人民币1205291.51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18年11月8日14时20分在本院马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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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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