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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蠡口倪氏

    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倪氏海绵加工厂

    存续
    • 官网:-
    •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宝得隆旁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倪氏海绵加工厂、顾兴根、黄耳香、倪才林、俞金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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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023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被告- 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倪氏海绵加工厂 顾兴根 黄耳香 倪才林 俞金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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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倪氏海绵加工厂、顾兴根、黄耳香、倪才林、俞金英: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379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倪氏海绵加工厂、顾兴根、黄耳香、倪才林、俞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2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倪氏海绵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欠款本金人民币766105.3元及暂计算至2015年7月7日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46551.83元,以及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倪氏海绵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316元;三、如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倪氏海绵加工厂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有权以被告顾兴根、黄耳香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开发区泰元家园81幢403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人民币617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被告顾兴根、黄耳香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开发区泰元家园81幢404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人民币5028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倪才林、俞金英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倪氏海绵加工厂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倪才林、俞金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倪氏海绵加工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3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7130元,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倪氏海绵加工厂、顾兴根、黄耳香、倪才林、俞金英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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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18
    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倪氏海绵加工厂、顾兴根、黄耳香、倪才林、俞金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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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023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被告- 倪才林 黄耳香 俞金英 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倪氏海绵加工厂 顾兴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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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倪氏海绵加工厂、顾兴根、黄耳香、倪才林、俞金英: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379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诉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倪氏海绵加工厂、顾兴根、黄耳香、倪才林、俞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倪氏海绵加工厂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66105.3万元,并支付利息46551.83元(现暂算至2015年7月7日,应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倪氏海绵加工厂立即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20316元;3、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顾兴根、黄耳香所有的抵押物苏州市相城区泰元家园81幢403、404室房屋实现抵押权;4、判令被告倪才林、俞金英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蠡口倪氏海绵加工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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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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