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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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如汉、李伟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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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虎门腾马针车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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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虎门腾马针车行与古如汉、李伟良、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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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东莞市虎门腾马针车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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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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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4659号之一判决公告(李伟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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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65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腾马针车行 被告- 古如汉 李伟良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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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659号之一李伟良: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腾马针车行诉被告古如汉、李伟良、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虎门腾马针车行(经营者:马帅)损失1000元;二、限被告古如汉、李伟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虎门腾马针车行(经营者:马帅)损失14840元;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虎门腾马针车行(经营者:马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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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2 |
(2020)粤1972民初4659号公告李伟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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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65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腾马针车行 被告- 古如汉 李伟良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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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659号李伟良: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腾马针车行诉被告古如汉、李伟良、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古如汉、李伟良向原告共同连带赔偿车辆损失费115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2000元,拖车费340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2000元;2.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古如汉、李伟良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9月9日14时30分在36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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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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