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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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与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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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藏0235民初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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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拉木县人民法院 | 2018-03-07 | 2018-05-17 |
2 |
金相平与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赵大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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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43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金相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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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16-03-09 | 2016-12-18 |
3 |
田志忠与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赵大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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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43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田志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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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16-03-09 | 2016-12-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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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知民初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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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知民初9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原告- 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营山县北部新城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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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1知民初9号原告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山县北部新城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加工或者制造和使用侵犯原告“一种板条及条缝吸音板”实用新型(ZL201320430940.5)和“吸音板”外观设计(ZL2016303022418.8)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全部半成品、正在使用和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万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7月30日9点3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二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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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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