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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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陈红雨、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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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59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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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21-03-25 |
2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廖凯薇、梁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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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262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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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4-26 | 2019-09-27 |
3 |
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德元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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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民终5411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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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2 | 2019-05-17 |
4 |
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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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执57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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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0-30 | 2021-01-01 |
5 |
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新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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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执389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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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21 | 2019-10-23 |
6 |
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建设发展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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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执6618号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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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16 | 2021-04-12 |
7 |
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均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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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执318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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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9 | 2019-01-22 |
8 |
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武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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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执123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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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5-22 | 2019-10-23 |
9 |
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霍福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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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5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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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5-14 00:00:00 | 2019-02-02 |
10 |
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桃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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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56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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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4-27 | 2020-01-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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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20民终368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中山市顺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均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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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7-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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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2民初95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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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95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被告- 邓海杰 凌兴蕾 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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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9524号邓海杰、凌兴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告邓海杰、凌兴蕾、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邓海杰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59925.63元、利息1082.25元、罚息288.27元、复利22.17元(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之后的从2020年2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2、原告对处置被告邓海杰、凌兴蕾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升镇旭景花园T13幢402房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邓海杰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065元;4、被告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凌兴蕾对被告邓海杰的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合计为:64383.32元,未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0日9时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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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2 |
(2018)粤20民终5411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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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民终5411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张德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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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民终5411号张德元:本院受理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5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05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05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张德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首期款3753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37530元为基数,按每日0.1%的标准从2014年11月20日支付至清偿之日止);四、被上诉人张德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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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3 |
(2018)粤20民终5411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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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民终5411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张德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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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民终5411号张德元:本院受理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11月19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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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4 |
(2017)粤2072民初10558号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告霍福元追偿权纠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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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5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霍福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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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558号霍福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霍福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霍福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代偿的21489.51元及支付利息(以21489.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3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霍福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首期款56175元及滞纳金(以56175元为基数,按每日0.1%从2014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霍福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被告霍福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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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
5 |
(2017)粤2072民初10560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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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56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马新光 马新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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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560号马新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马新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0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新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欠款42439元给原告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从2014年12月25日起按每日0.1%计付违约金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马新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律师费4000元给原告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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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
6 |
(2017)粤2072民初10557号诉状传票公告正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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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55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德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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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557号张德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18169.88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8169.88元作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首期款3753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37530元作为基数,按每日0.1%标准,从2014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受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德元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4月26日14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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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
7 |
(2017)粤2072民初10561号诉状传票公告正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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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56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钟桃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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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561号钟桃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桃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46039.88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46039.88元作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受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钟桃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4月26日15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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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
8 |
(2017)粤20民终3686号送达二审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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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368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中山市顺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均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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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民终3686号周均全: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顺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周均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6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上诉人中山市顺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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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
9 |
(2016)粤2072民初2031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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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203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杨小强 周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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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强、周小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强、周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6)粤207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小强和周小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其清偿的借款本息124113.8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款项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26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原告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4元,被告杨小强和周小燕负担2786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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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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