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江公(鹤)行罚决字[2022]01104号 | 鹤山市公安局 |
对江门市天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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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 详情 |
| 2 | 江公(鹤)行罚决字[2022]01103号 | 鹤山市公安局 |
对江门市天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以罚款肆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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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 详情 |
| 3 | 鹤市监处〔2020〕278号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二、罚款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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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 详情 |
| 4 | 鹤鹤处【2022】4号 | 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02月14日对你(单位)涉嫌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筑物建设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3年08月与2021年05月在原有建筑之间及厂区内外的空地上搭建钢筋混泥土结构、钢架结构大棚等建(构)筑物共18处,面积约13523.03平方米。以上事实有《关于对鹤城镇工业一区江门市天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规划许可专业性意见的函》、《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04月0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2年05月31日前拆除在原有建筑之间及厂区内外空地上搭建的18处面积合计约13523.03平方米的违法建(构)筑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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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3 | 详情 |
| 5 | (江鹤)应急罚〔2021〕32号 | 鹤山市应急管理局 |
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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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6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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