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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慧教育

    东方加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路84号临10号1249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方加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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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73民终325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上诉人-东方加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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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12-25 2020-01-16
    2

    东方加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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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京0108民初2160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东方加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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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9-08-13 2020-01-16
    3

    厦门市优好智康教育有限公司、东方加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友好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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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206民初412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厦门市优好智康教育有限公司
    东方加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友好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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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19-05-22 2019-08-06
    4

    东方加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金色雨林学习能力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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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民初23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东方加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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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9-01 2019-06-12
    5

    东方加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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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11民初106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起诉人-东方加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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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16-12-07 2018-05-30
    6

    东方加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昆明市官渡区金色雨林学习能力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6)云0111民初106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起诉人-东方加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16-12-07 2017-12-0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云01民初236之一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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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民初236之一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云民初号东方加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方加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市官渡区金色雨林学习能力培训学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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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236之一号昆明市官渡区金色雨林学习能力培训学校:本院受理(2017)云01民初236号原告东方加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金色雨林学习能力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公告期间自2017年9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止)内来本院第二办公区知识产权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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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1
    2

    (2017)云01民初2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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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民初23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云民初号东方加慧 当事人- 东方加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市官渡区金色雨林学习能力培训学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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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236号昆明市官渡区金色雨林学习能力培训学校:本院受理(2017)云01民初236号原告东方加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加慧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金色雨林学习能力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昆明金色雨林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东方加慧公司主张“金色雨林”系北京金色雨林学习能力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金色雨林中心”)于2011年3月7日申请的注册商标,该“金色雨林”注册商标于2015年6月28日转让给原告东方加慧公司。2012年1月6日北京金色雨林中心与被告昆明金色雨林学校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合同约定授予被告拥有“金色雨林”商标在云南省昆明市独家使用,有效期自2012年1月6日起到2015年1月5日止。合同还约定,合同终止后,被告应立即停止进行原告体系下的培训或者经营活动,终止原告特许经营权或其他与原告体系相关的方式、方法、程序或者技术、知识产权、标志等的使用,不得利用原告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合同到期后,未经原告授权被告至今仍继续使用原告“金色雨林”的商标在网站、纸质宣传资料、微信等公众平台上进行招生宣传。原告于2016年1月7日、7月1日向被告发出请求停止商标侵权的《催告函》,2016年8月11日分别向被告三个校区快递寄出三分律师函,被告拆开看过后又寄回原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所有校区停止商标侵权,同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告的企业名称中立即停止使用“金色雨林”商号;2、被告停止在海报、户外宣传栏、纸质宣传资料、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内对外的宣传渠道中使用“金色雨林”字眼;3、被告立即销毁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全部产品资料;4、被告在《云南日报》和《春城晚报》上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周;5、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计算方式为一年的品牌使用费为5000元,按照三倍标准计算至2017年1月5日,共计二年;6、本案诉讼费用、公正费用2900元、律师费120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文书。自 收起

    ... 展开
    2017-03-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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