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申请执行人魏仲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潭、杨建清、杨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8执697号之三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魏仲辉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1 |
2 |
申请执行人李飞珍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潭、杨建清、杨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8执699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飞珍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1 |
3 |
申请执行人魏运英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潭、杨建清、杨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8执698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魏运英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1 |
4 |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华邦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蒋婷、王华君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民终21780号 | 公司决议纠纷 |
上诉人-广东华邦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12-28 |
5 |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建潭魏仲辉杨建清杨汉军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终6011-60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6 | 2020-11-20 |
6 |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终6011-60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6 | 2020-06-12 |
7 |
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蒋婷等与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6民初22274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原告-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4-24 | 2020-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9)粤0308民初3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飞珍 被告- 杨汉军 杨建清 杨建潭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9-05-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0)粤0308执699号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1 | 详情 |
2 | (2020)粤0308执698号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1 | 详情 |
3 | (2020)粤0308执697号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国龙 被告- 杨汉军 杨建清 杨建潭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杨建潭、杨建清、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李国龙与被告杨汉军、杨建潭、杨建清、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被告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上诉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22 |
2 |
(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国龙 被告- 杨建清 杨建潭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杨汉军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杨建潭、杨建清、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李国龙与被告杨汉军、杨建潭、杨建清、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国龙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84393.16元及2017年11月8日前的利息人民币29375.73元;二、被告杨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国龙偿还借款利息(2017年11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2984393.1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7年11月9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以2984393.16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汉军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5日;四、被告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汉军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杨建潭、杨建清应在本金人民币2515768.79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杨汉军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由五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211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45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7-01 |
3 |
(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杨汉军、杨建潭、杨建清、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李国龙与被告杨汉军、杨建潭、杨建清、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1660333元(利息自2018年1月13日起,以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被告一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为人民币1660333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7100元;上述所有款项,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合计人民币4677433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30日10时30分在深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罗桂兰电话:0755-8409990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4-16 |
4 |
(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杨汉军、杨建潭、杨建清、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李国龙与被告杨汉军、杨建潭、杨建清、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41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1660333元(利息自2018年1月13日起,以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被告一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为人民币1660333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7100元;上述所有款项,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合计人民币4677433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30日10时30分在坪地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罗桂兰电话:0755-8409990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4-15 |
5 |
(2020)粤03民终6011-6013号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终6011-60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魏运英 李飞珍 魏仲辉及杨建潭 杨建清 杨汉军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20)粤03民终6011-6013号杨建清、杨汉军: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运英、李飞珍、魏仲辉及原审被告杨建潭、杨建清、杨汉军、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6011-60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三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3-31 |
6 |
(2019)粤0308民初386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8民初3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民初386号杨建清:原告李飞珍与被告杨汉军、杨建清、杨建潭、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9)粤0308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2019)粤0308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对被告杨汉军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受理费由原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19-12-19 |
7 |
(2019)粤0308民初387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8民初3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魏仲辉 被告- 杨汉军 杨建清 杨建潭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民初387号杨建清:原告魏仲辉与被告杨汉军、杨建清、杨建潭、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9)粤0308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2019)粤0308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对被告杨汉军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受理费由原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19-12-19 |
8 |
(2019)粤0308民初385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8民初3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魏运英 被告- 杨汉军 杨建清 杨建潭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民初385号杨建清:原告魏运英与被告杨汉军、杨建清、杨建潭、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9)粤0308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2019)粤0308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对被告杨汉军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受理费由原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19-12-19 |
9 |
(2019)粤0308民初385号公告(判决文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8民初3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魏运英 被告- 杨汉军 杨建清 杨建潭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民初385号杨建清:原告魏运英与被告杨汉军、杨建清、杨建潭、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8民初3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杨汉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运英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12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建清、被告杨建潭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建清、被告杨建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汉军追偿;三、驳回原告魏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由被告杨汉军、杨建清、杨建潭、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2019)粤0308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1-29 |
10 |
(2019)粤0308民初387号公告(判决文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8民初3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魏仲辉 被告- 杨汉军 杨建清 杨建潭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民初387号杨建清:原告魏仲辉与被告杨汉军、杨建清、杨建潭、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8民初3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杨汉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仲辉借款人民币2137528.81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12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建清、被告杨建潭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建清、被告杨建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汉军追偿;三、驳回原告魏仲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0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693元,被告杨汉军、杨建清、杨建潭、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富承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23707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2019)粤0308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1-29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