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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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堂、宁波华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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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彦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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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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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782执1715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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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民107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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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民107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彦堂 被告- 宁波华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宁波华李淤泥改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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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宁波华李淤泥改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彦堂为与被告宁波华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宁波华李淤泥改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10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宁波华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李彦堂借款93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宁波华李淤泥改良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彦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原告李彦堂负担25元,由被告宁波华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宁波华李淤泥改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83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华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宁波华李淤泥改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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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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