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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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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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4民初21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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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8-31 |
2 |
陈康田、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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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04执251号之五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康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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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2-18 |
3 |
杨贵清与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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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民终92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杨贵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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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2-28 |
4 |
陈康田与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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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04民初56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陈康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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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4-24 |
5 |
友联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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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04执保106号 | - |
当事人-友联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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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10-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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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40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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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0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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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74号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略、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074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99999956.31元、合同期内利息708333.34元、逾期罚息(以年利率12.75%为标准,以99999956.31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以年利率12.75%为标准,以708333.3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10万元;三、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编号:粤(2018)湛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784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对合同编号为【渤深分最高质(2018)第18号】《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项下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该抵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对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神州智谷实业(岳阳)有限公司78.3%的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该抵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陈略、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与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307.4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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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5 |
2 |
(2019)粤03民初40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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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0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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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75号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略、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075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9490000元、合同期内利息2659922.53元、逾期罚息(以年利率10.44%为标准,以4949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1月27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以年利率10.44%为标准,以2659922.5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1月27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对合同编号为【渤深分最高质(2018)第30号】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项下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享有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该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陈略、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与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6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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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5 |
3 |
(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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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何飞燕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 陈略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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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何飞燕、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略、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一、(2019)粤03民初4074号案被告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以该案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为: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编号:粤(2018)湛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784号〕在抵押金额2228万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抵押金额范围内就该抵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费用。二、(2019)粤03民初4074号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合同期内利息7083333.34元”的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合同期内利息707079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费用。三、(2019)粤03民初4075号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合同期内利息2659922.53元”的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合同期内利息2657858.12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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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5 |
4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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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何飞燕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 陈略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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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略、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2月01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证据交换,2021年2月2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邢晓妍电话:0755-835359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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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5 |
开庭公告(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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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陈略 何飞燕 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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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略、何飞燕、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2月02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证据交换,14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邢晓妍电话:0755-835359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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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6 |
19-4074、4075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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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陈略 何飞燕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 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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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何飞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陈略、何飞燕、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2019)粤03民初4074、407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现定于2020年04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2020年04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法官助理:邢晓妍联系电话:835359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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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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