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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商金实

    深圳市华商金实保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华商金实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琳进出口有限公司、周爱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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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3470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华商金实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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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1-01-20
    2

    深圳市英唐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天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卢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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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保2989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英唐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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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8-21 2019-09-19
    3

    深圳市华商金实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琳进出口有限公司、周爱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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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华商金实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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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深圳市英唐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晶琳进出口有限公司、周爱华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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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英唐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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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深圳市英唐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天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卢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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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英唐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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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26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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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267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华商金实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余凡 王兵 深圳市明晶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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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670号深圳市明晶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王兵、余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商金实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晶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王兵、余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670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明晶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同富裕工业区湾夏工业园6栋5楼的部分设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限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162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用于抵偿你方所欠债务,并对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联系人:谭勉霖电话:0755-86608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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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6
    2

    (2021)粤0305执12670号送达公告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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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267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华商金实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余凡 王兵 深圳市明晶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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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670号深圳市明晶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王兵、余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商金实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晶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王兵、余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670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该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将被执行人深圳市明晶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178842,法定代表人:王兵,身份证号码432524198006251916)、王兵(身份证号码432524198006251916)、余凡(身份证号码42098319870502782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之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联系人:谭勉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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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3
    3

    (2021)粤0305执1267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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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2670号 -

    原告- 深圳市华商金实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明晶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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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670号之一王兵、深圳市明晶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商金实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兵、余凡、深圳市明晶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626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6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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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4

    (2020)粤0305民初162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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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626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英唐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明晶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余凡 王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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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6265号深圳市明晶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王兵、余凡: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英唐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明晶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王兵、余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6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明晶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英唐保理有限公司回购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并偿还保理融资款本金970000元、支付逾期使用费(以9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1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需扣减已经支付的30000元);二、被告深圳市明晶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英唐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基础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王兵、余凡对被告深圳市明晶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英唐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48.5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本案判决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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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9
    5

    (2021)粤0391执71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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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71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华商金实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晶琳进出口有限公司 周爱华 黄鸿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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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719号深圳市晶琳进出口有限公司、周爱华、黄鸿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商金实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347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7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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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9
    6

    (2019)粤0305民初19273号改期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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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927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英唐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天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卢伟 陈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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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9273号深圳市金天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卢伟、陈丽: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英唐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天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卢伟、陈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4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沙河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2月3日刊登联系人:李顿萍联系电话:0755-26565827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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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03
    7

    (2019)粤0305民初1927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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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927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英唐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天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卢伟 陈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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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9273号深圳市金天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卢伟、陈丽: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英唐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天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卢伟、陈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0年2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沙河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11月21日刊登联系人:李顿萍联系电话:0755-26565827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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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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