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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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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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22执271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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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01 |
2 |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华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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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2民终159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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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10-08 |
3 |
陕西新铭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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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民终1258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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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29 |
4 |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东煌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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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863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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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10-09 |
5 |
张家福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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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执保142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张家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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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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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伟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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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02民初6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潮州市伟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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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17 |
7 |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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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1执恢916号之二十九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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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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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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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6民终496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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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24 |
9 |
潮州市开发区湘洋五金建材经营部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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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02民初6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潮州市开发区湘洋五金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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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17 |
10 |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聪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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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2民辖终7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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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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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桂0203民初21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许坤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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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G29 | 2020-11-29 |
2 | (2020)桂0203民初38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许坤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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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G80 | 2020-11-22 |
3 | (2020)桂0203民初21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许坤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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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G44 | 2020-11-19 |
4 | (2020)桂0203民初21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庄志强 被告-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许坤泉 柳州耀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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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G28 | 2020-07-12 |
5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黎华群 被告-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许坤泉 柳州耀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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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G45 | 2020-07-05 |
6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任兰茹 庄国夫 杨林 程政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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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0 | 2020-05-28 |
7 | (2019)陕0111民初1707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张哲 被告- 李兆丰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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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G46 | 2020-05-17 |
8 | (2019)皖01民初436号 | 破产撤销权纠纷 |
原告- 安微动高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烟台长延金属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正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圣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信莱伟业经贸有限公司 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 柳文文 王立秋 廖军元 李海阶 刘燕 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莱阳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莱阳万融壹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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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8 | 2019-12-05 |
9 | (2019)皖01民初436号 | 破产撤销权纠纷 |
原告- 安徽动高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烟台长延金属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正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圣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烟台长延金属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正咨询有限公司 福信莱伟业经贸有限公司 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 柳文文 王立秋 廖军元 李海阶 刘燕 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莱阳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莱阳万融壹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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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G3中缝 | 2019-05-12 |
10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帅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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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9-02-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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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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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民终808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钱雪梅 被上诉人- 龙建宏 当事人- 镇宁自治县干河忠勇非金融性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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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黔04民终808号上诉人钱雪梅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宁自治县干河忠勇非金融性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4民终8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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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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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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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339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林波 被告-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何伟强 陈则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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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恒(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1*****317):本院受理原告林波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则永、何伟强、陈恒、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3398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林波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则永、何伟强、陈恒共同向林波支付工程款307501元,并以该3075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请求判令石狮世贸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则永、何伟强、陈恒、石狮世贸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日9时30分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联系人:李珊珊联系电话:0591-886175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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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3 |
[上诉状副本]陈晓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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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329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林鹏辉 被告- 叶瑞锦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则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晓南 陈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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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晓南(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6017):本院受理原告林鹏辉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恒、陈晓南、叶瑞锦、陈则永、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3299号民事上诉状副本三份。1、上诉人陈恒上诉请求如下:请求撤销福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1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请求撤销福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1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发回重审。3、上诉人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中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七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傅静雯联系电话: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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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
4 |
[裁判文书]陈晓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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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329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林鹏辉 被告- 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叶瑞锦 陈恒 陈则永 陈晓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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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晓南(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017):本院受理原告林鹏辉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恒、叶瑞锦、陈晓南、陈则永、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林鹏辉工程款2966255元,并赔偿按2020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付款损失;二、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林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530元,由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恒、石狮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戴剑萍联系电话:0595-886176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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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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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民终80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钱雪梅 被上诉人- 龙建宏 当事人- 镇宁自治县干河忠勇非金融性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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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黔04民终808号上诉人钱雪梅与被上诉人龙建宏、镇宁自治县干河忠勇非金融性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开庭传票》、《答辩状》。请看到公告后到本院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号下午3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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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6 |
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辉、第三人江西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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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民初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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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10民初5号江西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辉、第三人江西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赣10民初5号民事判决,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注册地址无人,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许执行本院(2020)赣执异33号执行裁定中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赣东大道101号奥林假日205#写字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你可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注:联系方式0794-8255616鄢佳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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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7 |
原告孙建辉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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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民初93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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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10民初93号江西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孙建辉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赣10民初93号民事判决,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注册地址无人,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孙建辉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你可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注:联系方式0794-8255616鄢佳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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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8 |
(2020)粤03民终216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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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6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华侨城水电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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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1666号陈海龙、陈镜超:上诉陈克玉与被上诉人深圳华侨城水电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海龙、原审被告陈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案号(2020)粤03民终21666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36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36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陈境超、陈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陈克玉偿还借款本金530000元;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36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陈境超、陈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陈克玉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5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8月12日计算至款项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四、驳回上诉人陈克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上诉人陈境超、陈海龙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被上诉人陈境超、陈海龙承担(该款项上诉人陈克玉已预交,一审法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陈境超、陈海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上诉人陈克玉承担4550元;由被上诉人陈海龙承担4550元(该款项上诉人陈克玉已预交,本院退回4550元;被上诉人陈海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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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9 |
孙建辉诉江西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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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民初93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已孙建辉 被告-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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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10民初93号江西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孙建辉诉你、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限满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2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22日承办法官:抚州中院鄢佳慧联系电话:0794-82556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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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10 |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孙建辉、第三人江西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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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民初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孙建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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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10民初5号江西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孙建辉、第三人江西省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无法联系,邮寄至你公司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期限内至我院领取上诉材料。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注: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方式:0794-8255616联系人:鄢佳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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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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